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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鄭宇廷
訴訟代理人 鄭佳怡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涉及專屬管轄疑義,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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