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簡,1747,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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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林隆財
追加原告 黃鐘秀鳳
張淑華
蔡添和
周文才
被 告 馬聖琳即馬高蓮之繼承人

馬翠琳即馬高蓮之繼承人

馬美琳即馬高蓮之繼承人

馬莘琳即馬高蓮之繼承人

馬舜琳即馬高蓮之繼承人

馬一平即馬高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馬高蓮之繼承人馬聖琳、馬翠琳、馬美琳、馬莘琳、馬舜琳、馬一平承受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馬高蓮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馬聖琳、馬翠琳、馬美琳、馬莘琳、馬舜琳、馬一平,有戶籍資料可稽。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馬高蓮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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