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林隆財
追加原告 黃鐘秀鳳
張淑華
蔡添和
周文才
被 告 高陞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鐘彩
高陞福
高陞發
王禮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丞薰
被 告 鐘水成
李卓玲
張秀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勁惟
被 告 張立佳
張文娟
葉鴻貞
張玉鳳
李家豪
薛皓云
蔡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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