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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彭郁紋律師
蔡欣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㕠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㕠釗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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