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簡,305,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素珍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及被告劉**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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