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健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砌思弄舍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737元(計算式:本訴敗訴部分216,000元+反訴敗訴部分863,737元=1,079,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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