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原 告 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顏伯勳律師
被 告 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複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誤寫內容」欄之誤寫,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出處 誤寫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2頁第3行 被告於107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被告於106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第5頁第22行 (按:及購買戶) (按:即購買戶) 第10頁第9行 原告係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係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13至14行 原告係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係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21行 原告又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又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24行 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 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 第10頁第25至27行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6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7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第11頁第8行 統一於106年5月起 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1頁第10行 被告辯稱 原告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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