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補,122,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吳子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錦昌(原名吳錦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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