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事聲,102,20231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統一觀光小築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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