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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士皓間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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