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司補,926,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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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代 理 人 李璧合律師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潘寶琴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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