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小,1084,202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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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訓正

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胡訓正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化南新廈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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