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小,1155,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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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化南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被 告 李田英
訴訟代理人 胡訓正
上當事人間給付應分攤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原告提出以下資料:㈠化南新廈社區最新且完整之規約及停車位使用規則。

㈡化南新廈社區約定將地下1層作為停車場,由申請停車位者使用之相關決議資料。

㈢地下1層停車位配置圖。

㈣並請說明地下1層使用現況,除停車位外,是否有其他共用部分?停車位及其他共用部分之面積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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