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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煥廷
訴訟代理人 陳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900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3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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