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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訴訟代理人 劉聆雅
被 告 胡玟雯
輔 助 人 胡文珮
訴訟代理人 周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三、另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與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加總後之總金額不符,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內五日內陳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各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何,如欲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亦請一併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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