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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9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陳建富
被 告 馬欣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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