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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20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竇惠如(即竇德岡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竇德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498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8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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