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東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