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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