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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立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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