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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葛尹頎
梁清森(即梁苡菲之繼承人)
梁清山(即梁苡菲之繼承人)
梁清松(即梁苡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梁清森、梁清山、梁清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苡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葛尹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89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6,4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梁清山、梁清松、葛尹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葛尹頎於民國106至10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繼承人梁苡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69,227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則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息部分自轉催收款之日(112年2月21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見附表一)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又倘借款人未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之利率計付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自應還款日起依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詎被告葛尹頎未依約還款,尚欠236,48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梁苡菲於109年4月13日死亡,被告梁清山、梁清森、梁清松均為梁苡菲之繼承人,自應繼承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而於繼承被繼承人梁苡菲之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就學貸款與被告葛尹頎連帶負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梁清森則以:不知梁苡菲何時死亡,看不懂系爭借據,知道梁苡菲有一個大女兒有在上班,不知道要去拋棄繼承。
伊沒辦法付這些錢等語。
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6份、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表、梁苡菲之繼承系統表、放款利率查詢結果、除戶謄本、本院109年司繼字1085號、110年司繼字第2249號拋棄遺產繼承准予備查公告公告為證。
而被告梁清森當庭稱不清楚狀況不能付錢等語,僅係原告債權現實上有無可能獲得滿足之問題,與本件請求之成立與否不生影響,又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本件就學貸款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54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
利息 計算方式 利率標準及借款人負擔範圍依教育部規定及公告辦理,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負擔,併同本金繳付。
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利息自轉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適用利率 1.15% 民國111年3月23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275% 民國111年6月22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525% 民國111年6月22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自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就學貸款 236,489元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 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 0.1525% 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0.2525% 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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