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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梁懷德
被 告 鄭宏明(即鄭金鳳之繼承人)
鄭美齡(即鄭金鳳之繼承人)
鄭志忠(即鄭金鳳之繼承人)
王鄭秀琴
鄭春玉
鄭錫聰
闕寶治
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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