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吳郁萍
訴訟代理人 梁家和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姚中玉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上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宣告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