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盧明德
法定代理人 黎玉英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源律師
被 告 黃一民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