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簡,1292,202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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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維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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