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簡,1308,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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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宋冠儒
被 告 林如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查詢結果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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