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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澄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其中150,000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其中50,000自112年7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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