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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台光
訴訟代理人 吳龍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王文政即王文政個人小貨車貨運行與被告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駁回第三人黃適欽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第三人黃適欽就原告王文政即王文政個人小貨車貨運行與被告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聲請人即被告於112年12月25日具狀聲請駁回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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