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葛彥齊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葛彥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瑋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查上訴人即原告葛彥齊前經本院112年度店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毋庸徵收上訴費裁判費,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裁定於法未合,爰依職權撤銷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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