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補,278,202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有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