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啟濬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