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補,5,2023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號
原 告 尤小龍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次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00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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