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祖天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6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