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補,933,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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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蔡文桐
吳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銘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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