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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張晉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11516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店事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是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業已駁回確定而終結,現聲請人欲聲請特別代理人,已無程序可附麗,應予駁回。
聲請人如欲再聲請支付命令,應另行再聲請支付命令,同時於該支付命令程序中再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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