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事聲,10,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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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事聲字第10號
聲明異議人 陽光撲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異議駁回」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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