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事聲,2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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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人 許景銓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嘉維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駁回其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即113年3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乃兆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兆富公司」業務部協理,為兆富公司高階主管,受兆富公司指揮監督,且兆富公司及其負責人曾奎銘前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有罪,112年5月起新聞媒體大肆報導澳豐集團向廣大投資人收受資金,事實上是以後金補前金方式向投資人發放所保證之高額利息,投資人中不乏多間公開發行公司,相對人與兆富公司顯然有共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加重詐欺罪嫌,且相對人業經檢察官認違法銷售澳豐基金金融商品,諭令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異議人自得主張相對人對其有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美金73萬1,651.28元,異議人並已提出匯款單數紙、112年12月5日亞太網路新聞、112年8月31日刑事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693號開庭通知為釋明,又相對人遊說到香港設立澳豐集團之AA帳戶,有異議人開戶資料上之「獲授權人士」可憑,相關刑事案件於107年間已經開始偵查,相對人身為兆富公司協理,豈有可能不知兆富公司營運屬違法?原裁定顯有違誤,乃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理由略以:異議人依照指示購買澳豐集團之金融商品,然相對人僅為業務部副理,其所投資之請求款項,無侵害異議人之權利,異議人於聲請狀所附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均顯示款項皆匯入公司之指定帳戶,其相對人非侵權行為人。

又,異議人提出之刑事判決,其事實理由未經刑事判決認定,本院形式上實無從認定相對人有詐騙異議人金錢之情事,況本件係民事事件,相對人是否有侵權行為?異議人是否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仍應依民事法相關規定認定之,不受刑事事件所影響等語。

四、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構成有3種類型,即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各該獨立侵權行為類型之要件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

又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具有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立法目的,該法第16條第1項透過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之規制,保障投資人投資境外基金時之權益,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

查異議人因相對人之介紹而投資澳豐集團境外基金,業經異議人提出匯款水單、澳豐集團帳戶開戶申辦書(上載獲授權人士資料即為相對人)、相對人名片(上載相對人為兆富公司協理),又兆富公司負責人曾奎銘及多名兆富公司副總經理、業務員於103至107年間對不特定人銷售澳豐集團境外基金,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在卷可查,雖相對人並非該刑案之被告,然可信相對人對異議人銷售澳豐集團境外基金,屬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行為之可能性甚高,再者相對人經檢察官偵辦,業以相對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罪嫌重大為由,諭知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有網路新聞在卷可查,雖就詐欺、違反銀行法部分確乏證據作證,然異議人就相對人對其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行為,已有相當之釋明,異議人於民法上既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請求權,則原裁定以前述理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自有違誤。

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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