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原小,2,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徐秉瑄
被 告 陳煒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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