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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楊澤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忠興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貳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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