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顏文格
代 理 人 顏永森
李麗美
彭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益居家有限公司附屬台北市私立泉益居家長照機構等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