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小,20,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張雅青
被 告 李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店小字第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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