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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2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被 告 王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判決後確定前之同年6月11日由志摩昌彦變更為藤田桂子,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由藤田桂子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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