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小,701,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7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陳泊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72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5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
勞工紓困貸款
申請日
109年5月12日
110年6月22日
利息
計息本金
18,077元
49,495元
週年利率
2.345%
2.345%
2.47%
2.47%
起訖日
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
數為9期。
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
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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