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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鍾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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