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小,800,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鍾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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