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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兆能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余兆能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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