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小,98,2024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98號
原 告 楊智絜

被 告 程鐘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程鍾梅」之記載,應更正為「程鐘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