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救,6,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受理在案(下稱本件訴訟),而聲請人之請求,本院已分別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合法、及依據聲請人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分別以本院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裁定、判決駁回本件訴訟,故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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