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簡,13,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許萌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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