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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陳建興
陳世南
黃世輝
陳世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靜慧
被 告 陳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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