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補,130,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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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孫立芸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陶光星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柔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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